营改增后,建筑劳务采用清包工合同方式是否真的最为划算,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,并进行相关的分析和判断。

我们知道,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,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,并收取人工费、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。

清包工的计税方法,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。按照3%的征收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,这也是认为清包工合同最为划算的原因之一。

其计算公式为,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=当期销售额(不含税)*征收率。


但站在企业整体经营的角度来讲,建筑服务的清包工合同模式未必是最优方案:

1、建筑服务的清包工合同方式的好处是,在增值税的缴纳上适用简易计税办法,征收率相对较低,增值税税额确实降低了,还没有了缺少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烦恼。

如,某建筑劳务企业年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,如果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,适用的税率为3%,则增值税=100万元/(1+3%)*3%=2.9万元;而如果按一般计税法计税,适用的税率为9%,则增值税=100万元/(1+9%)*9%=8.2万元(没有考虑进项税因素)。

建筑劳务清包工的简易计税确实比一般计税法税负大幅度下降。


2、建筑劳务清包工适用简易计税,或许会影响企业对外建筑劳务的承接。如果清包工合同方式采用简易计税,那么甲方只能获取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而甲方如果同样采用简易计税方式,或许对业务承接没有影响,为彼此的利益没有太大的影响。

而如果甲方是一般纳税人,则3%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明显降低,势必会增加甲方的增值税税收负担。如此,会影响与甲方的合作,或业务的承接,或许以此提出不合作,或提出其他的不合理的条件。这样,也会影响建筑劳务企业的经营业务和经营结果。

3、对企业经营利润的影响。建筑劳务企业如果只是清包工合同,只是为甲方提供部分辅助材料和人工,那么只能赚点辛苦钱,对企业来讲经营利润的降幅也会很大。

我们知道,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,是想办法赚取更多的利润。作为建筑劳务企业,营改增之前多数由乙方负责主要施工材料的采购,也就是向甲方报价时,主要包括两部分,即采购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,以及劳务费。而施工材料差价部分对利润的影响很大。

也就是说,如果建筑劳务企业采用清包工合同势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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